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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熔釜

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备2101.38.58-2006


 

沈阳路网公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LY03-2006


 

热熔釜


前言
本标准由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章构成。
本标准由沈阳路网公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龙深沛、张强、王剑。
本标准于2006年2月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热熔釜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路面标线施工设备配套设备热熔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13306-1991 标牌
JT3140.3 路面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3 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热熔釜
用于涂料连续加热熔融并有搅拌装置,给划线机准备熔融涂料,通过放料门批量供给划线机的机器。
3.2 机械式热熔釜
使用柴油机作动力,通过皮带带动减速机与搅拌器,搅拌涂料(单向搅拌),用LP燃气炉具在釜底直接加热,使涂料达到熔融状态,批量供给划线机的熔料机器。
3.3 液压式热熔釜
使用柴油机作动力,带动液压装置,驱动液压马达与搅拌器搅拌,集成换向阀,搅拌器可正、反双向搅拌,LP燃气炉具直接釜底加热,使涂料达到熔融状态批量供给划线机的熔料机器。

4 产品分类
4.1 分类
按搅拌的驱动方式型式分:a)机械式搅拌釜;b)液压式搅拌釜两种。
4.2 型号
按JT3140.3标准规定编制。

5 要求
5.1 热熔釜的基本性能
5.1.1 机械式热熔釜
5.1.1.1 引擎:采用7.5马力水冷柴油机。
5.1.1.2 温度显示范围:(0~300)℃。
5.1.1.3 釜缸容量300kg*2。
5.1.1.4 结构:采用釜体内胆与外罩板之间保温隔热结构。
5.1.1.5 通风系统:釜盖板上设有四个可拆卸式通风烟囱,排出LP燃气炉具燃烧产生的烟尘。
5.1.1.6 加热加统:采用液化石油气贮罐LP燃气,燃烧器具加热系统。满足工作要求。
5.1.1.7 操作控制:手动离合器控制灵活可靠,满足搅拌要求。
5.1.1.8 安全装置:设有过载保护装置。
5.1.2 液压式热熔釜
5.1.2.1 引擎:采用15马力电启动水冷柴油机。
5.1.2.2 液压控制系统:集成液压控制阀无级调整,三挡位双缸可独立控制正、反向搅拌。
5.1.2.3 液压油箱额定容积:50升。
5.1.2.4 温度显示范围:(0~300)℃。
5.1.2.5 釜缸容量:700型,350kg*2,120型600kg*2
5.1.2.6 结构:釜体内胆与外罩之间装保温隔热结构。
5.1.2.7 通风系统:釜盖板上设有四个可拆卸式通风烟囱,排出LP燃气炉具燃烧产生的烟尘。
5.1.2.8 加热系统:采用液化石油气贮藏LP燃气燃烧具加热系统。
5.1.2.9 安全装置:超压溢流装置,液压系统出厂时定压锁定(0.6-0.8Mpa)釜体两侧设有防护栏。
5.2 外观
5.2.1 表面油漆主要部位,不得有明显划伤,轻微划伤不超过5处,漆面无脱落现象。
5.2.2 电镀件:无脱皮、漏镀等缺陷。
5.2.3 机体牢固焊接,不得变型,焊缝平滑。
5.2.4 液压系统、机械减速系统:无油泄漏。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
6.1.1 距离被测机器1米远,在自然光下目测。
6.2 性能
运行状态观测,手动试验,调整运行部件,应满足性能要求。
6.3 尺寸参数
采用通用量具测量
6.4 喷出压力
在喷口处连接压力计测定。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产品应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
7.1.2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和运动部件手动试验项。
7.2 型式检验
7.2.1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样机完成时。
b) 当原材料、工艺有重大改变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正常生产每二年进行一次;
e)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项目:本标准要求一章的全部内容。
7.2.3 抽样
型式检验产品为随机抽样,每次抽样一台。
7.2.4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若有不合格项时,应重调试后对不合格项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

8 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与贮存
8.1 标志
划线机在明显的位置应固定有标牌,标牌按GB/T13306标准规定制做并标识
如下内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箱的尺寸、毛重、生产厂名、厂址,和“小心轻放”“防水防潮”商标、起吊点。
8.2 使用说明书
使用说明书按GB9969.1标准编制。
8.3 包装
8.3.1 按生产单位与用户协议包装。
8.3.2 包装表面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标准规定。
8.4 运输
轻装、轻卸,按起吊点要求起吊,严禁抛掷,防止碰撞,避免雨雪淋溅、暴晒及污染,可用常用交通工具运输。
8.5 贮存
产品贮存在通风、干燥、清洁处、防止阳光直晒,严禁重压,堆放层数2层。
8.6 质量承诺
自制造厂发货时起、保修期内(12个月),凡用户遵守运输贮存和使用规则而质量低于标准规定的产品,制造厂应负责免费修理或给予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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